(2017)鄂2801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兵与张涛、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张涛,秋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190号原告:刘兵,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恩施市。被告:张涛,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被告:秋小燕,女,199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系张涛妻子。原告刘兵与被告张涛、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兵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兵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5元,减半收取计581.25元,由原告刘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