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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张露佳与朱海波、张莉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露佳,朱海波,张莉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财保8号申请人:张露佳,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衢州市柯城区。委托代理人:高浩,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海波,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张莉莎,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申请人张露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海波,张莉莎查封、冻结银行存款609773元或其等额财产,申请人由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海波,张莉莎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盛世又一村14幢45号402室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3569元,由张露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周晓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