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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祝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祝某某,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004号原告:熊某某。被告:祝某某。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审判员  史长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