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祝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祝某某,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004号原告:熊某某。被告:祝某某。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审判员 史长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