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天德与辛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德,辛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张天德,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执行人:辛志刚,男,1990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执行张天德与辛志刚民间借贷(2016)陕0523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9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