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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杜文茂申请杜同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茂,杜同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8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杜文茂,男,汉族。被执行人:杜同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杜文茂申请杜同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木民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杜文茂于2016年0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460元,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杜同修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长 庚审判员 塔依尔江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