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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艺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235号之一原告: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台湾地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茜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虽然是台湾居民,但是在大陆期间一直居住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盛大街2号天明苑4幢XXX房,被保全财产也均在中山市,故请求移送中山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某某是台湾居民,签证签发地为广东中山市,自2015年12月31日入境以来,一直居住在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盛大街2号天明苑4幢XXX房,该地址可以认定为被告在大陆的经常居住地。另外,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中山二路支行将涉案款项转到被告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莲塘路支行的账户,深圳市并非转账行为发生地。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应该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本案被告是台湾居民,在大陆的经常居住地是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盛大街2号天明苑4幢XXX房,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本院集中审理的是深圳市范围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本案不属于应由深圳市各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涉台民间借贷案件,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海琴人民陪审员  贾丽新人民陪审员  夏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莎书 记 员  张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