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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德甫故意杀人、抢劫、敲诈勒索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甫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01号罪犯张德甫,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责令被告人张德甫与同案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998.9元,其中被告人张德甫承担10%,且互负连带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2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7月9日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裁定对罪犯张德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德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德甫于2007年3月17日夜,伙同他人在濮阳市益民路的万佳网吧门口对二被害人殴打,后将二被害人带至该网吧附近胡村一胡同内,从被害人身上抢走手机一部,随后预谋将被害人带至绿色庄园附近杀害,后租乘两辆出租车将二被害人强行带至濮阳市绿色庄园东墙树林处,继续进行殴打,被告人燕某某持砍刀先后将二被害人砍死。2007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德甫等人为筹借资金逃跑,将一女子骗至清丰县城,以向公安机关揭发其购买过盗窃的电动车为由,敲诈其现金3000元。罪犯张德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德甫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德甫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