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树云与色音那木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云,色音那木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526号原告郭树云,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色音那木拉,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郭树云诉被告色音那木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树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宫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