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行审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与奉节县永家家禽饲养场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奉节县家永家禽饲养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225号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5942-4。法定代表人:梁广梅,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小芳,科员。被申请人:奉节县家永家禽饲养场,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362002216521-1-1,地址: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桂兴村*组。法定代表人:张兴卫。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奉节环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奉节县家永家禽饲养场在奉节县草堂镇桂兴村4组从事蛋鸡饲养活动,未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第(二)项规定。2016年9月8日,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奉节县家永家禽饲养场作出奉节环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贰万元。逾期如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奉节环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奉节环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奉节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奉节环罚字(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