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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韦翠玲、韦孟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翠玲,韦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36号申请执行人:韦翠玲,女,壮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孟全,男,壮族,1968年7月1日出生,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翠玲与被执行人韦孟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韦孟全财产状况进行“四查两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韦翠玲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吉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