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柯执民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月英、孙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月英,孙文,徐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柯执民字第2017号申请执行人:徐月英,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608266667,住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上墅村260号。被执行人:孙文,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503246023,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徐国华,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月英与被执行人孙文、徐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孙文、徐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国华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判决已生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已将保险理赔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国华在(2017)浙0802民初12号案件中赔偿款5355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苏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