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一鸣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一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23号罪犯张一鸣,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伊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一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赃款6686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宣判后,2014年1月17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一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一鸣于2012年8月至11月,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携带砍刀、匕首等作案工具,开车在伊川县高山镇、平等乡等多地趁夜晚天黑,蒙面持刀,多次抢劫,被告人张一鸣参与抢劫作案6次,共抢劫财物价值66860元。该犯系多次犯罪、流窜作案。罪犯张一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一鸣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一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一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