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茂宇、陈静等五人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宇,陈静,王利,张红,龚俊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23刑初77号公诉机关洪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茂宇,男,1996年1月27日出生,住洪雅县。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静,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住洪雅县。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利,男,1997年4月14日出生,住洪雅县。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红,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洪雅县。2017年2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龚俊,男,1995年2月8日出生,住洪雅县。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洪雅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茂宇、陈静、王利、张红、龚俊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尊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茂宇、陈静、王利、张红、龚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茂宇与龙某(另案处理)因争夺女友在陌陌聊天软件上发生争吵。王茂宇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陈静,二被告人遂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龙某相约在洪雅县将军乡前进村村口打架。王茂宇与陈静因不清楚龙某会邀约多少人,遂经商量决定多喊一些人来“扎场子”,万一打架不吃亏。后王茂宇邀约了余某某(已被行政处罚),陈静邀约了被告人王利、张红、龚俊和谭某某(已被行政处罚)。2016年8月30日0时许,龙某携带一把西瓜刀来到洪雅县将军乡前进村村口“洪三”公路处,被告人王茂宇、陈静各自携带钢管一根,被告人王利、龚俊分别携带铝合金管和塑料管一根,与张红、谭某某、余某某一同到达现场。被告人王茂宇等人见龙某后,呈扇形将龙某围住。张红从路边捡起木棒一根持于手中。被告人王茂宇上前与龙某谈判未果,遂手持钢管对龙某右手进行打击,龙某便用西瓜刀将王茂宇手臂砍伤。陈静见状持钢管打击龙某背部,龙某再用西瓜刀将陈静手臂砍伤。被告人王利、张红、龚俊等人见情况不好,遂迅速退至公路对面。被告人王茂宇、陈静被砍伤后也退至公路对面。随后,被告人王茂宇打电话向其父求助,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被告人王茂宇、陈静、王利、张红、龚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诉讼中,本院委托洪雅县司法局对五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以及有无再犯可能等进行了判前调查评估。洪雅县司法局经调查认为五被告人均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洪雅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五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谭某某、余某某、杨某某、龙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五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茂宇、陈静、王利、张红、龚俊无视法律和公共秩序,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王茂宇、陈静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作用,属首要分子;被告人王利、张红、龚俊在聚众斗殴中,准备斗殴工具、积极参与,属积极参加者。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茂宇、陈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利、张红、龚俊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五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判前调查评估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茂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龚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龚 讯审 判 员 罗会军人民陪审员 罗棋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