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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刑申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越浩侵占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226号徐越浩:你自诉张家俊、戴企华犯侵占罪一案,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京刑诉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宣判后,你不服,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镇刑诉终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你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苏刑监字第0082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申诉。你仍不服,以“一审法院驳回你起诉属程序违法;张家俊、戴企华利用代管职工股份之机,违反持股会章程,非法将你持有的股权变更为张家俊等人所有,侵占你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有关证据。本案中,你自诉所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张家俊、戴企华犯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