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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执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顺生与被执行人刘利生、李军营、侯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拘 留 通 知 书(2015)温民执字第549-1号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顺生与被执行人刘利生、李军营、侯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营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给予李军营司法拘留15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拘留期间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附:(2015)温民执字第549-1号拘留决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注:此联交由公安机关收执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2015)温民执字第549-1号温县人民法院:你院(2015)温民执字第549-1号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2017年5月23日将李军营收押看管在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注: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附卷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5)温民执字第549-1号被拘留人李军营,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西张计村和平街1排9号。身份证号:410825198009125517。本院在执行冯顺生与被执行人刘利生、李军营、侯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营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军营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