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3899嘉兴市鹏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李文岭、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鹏锦进出口有限公司,李文岭,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899号原告嘉兴市鹏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市场路106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20555195203。法定代表人陈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功纯(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被告李文岭,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升平街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3078706C。法定代表人崔文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嘉兴市鹏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锦公司)与李文岭、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旅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鹏锦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鹏锦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鹏锦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叶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