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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邢环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环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99号罪犯邢环宇,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威环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环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被告人邢环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威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威刑执字第5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邢环宇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邢环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六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邢环宇2012年6月14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六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邢环宇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消费统计表、百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邢环宇在服刑期间,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邢环宇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环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荣勋审 判 员  李军辉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