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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奎、秦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奎,秦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仓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李奎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秦利华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奎与被执行人秦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利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利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中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蒸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郑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王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