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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吕学文与开封县鑫磊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文,开封县鑫磊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191号原告吕学文,男,汉族,1947年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王国岭,系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县鑫磊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开封县八里湾镇果元村北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学文诉被告开封县鑫磊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学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学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学文负担。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