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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3384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与胡述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胡述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384号原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52060-3,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苏淑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述哲,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益华,镇江新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述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俊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