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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天祥与王小全、黄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祥,王小全,黄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1354号原告:刘天祥,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王小全,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黄桂兰(系王小全妻子),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刘天祥与被告王小全、黄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天祥、被告王小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桂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天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小全、黄桂兰共同归还借款55000元和以本金75000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王小全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刘天祥借款75000元,并书写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8个月,借款月利率以1.5%计算。借款期限届满,王小全仅于2017年1月25日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余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催收无果。王小全、黄桂兰系夫妻,应共同承担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清偿责任。王小全辩称,刘天祥此次主张的借款本息属实。近年来,因资金周转已多次向刘天祥借款,均能按约定还本付息,上述借款期间,确因自己在外资金一时无法收回造成的。黄桂兰未作答辩。刘天祥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借条》一份。经审查,《借条》中记载了王小全向刘天祥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借款月利率等情况,王小全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黄桂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刘天祥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刘天祥、王小全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自2013年以来,王小全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刘天祥借款。至2016年3月1日止,王小全共结欠刘天祥借款75000元,因王小全无法归还,于结算当日向刘天祥续写《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8个月,借款月利率以1.5%计算。借款期限届满,王小全于2017年1月25日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余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催收无果,刘天祥遂诉来本院。另查明,王小全与黄桂兰于2000年8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夫妻关系。该事实有武平县桃溪镇民政办出具的《证明》一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小全向刘天祥借款事实清楚,王小全向刘天祥续写《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无法定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小全无法定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王小全与黄桂兰系夫妻,王小全向刘天祥举债的时间系在王小全、黄桂兰婚姻存续期间,黄桂兰对王小全向刘天祥所负债务是否为王小全个人债务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依法认定王小全向刘天祥所负债务为王小全与黄桂兰夫妻共同债务。王小全、黄桂兰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责任。刘天祥主张按借期内约定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刘天祥提出的要求王小全、黄桂兰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和以本金75000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黄桂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二)项(?javascript:SLC(50970,24)?)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小全、黄桂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天祥借款本金55000元和以本金75000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4.78元,由王小全、黄桂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利华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人民陪审员  钟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发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javascript:SLC(50970,24)?)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