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志远、马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远,马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远,男性,汉族,1983年3月30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马阳,男性,汉族,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刘志远与马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马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远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传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