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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静晶与么立强、张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晶,么立强,张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816号原告:刘静晶,女,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么立强,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张立华,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晶与被告么立强、张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静晶不能提供被告么立强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静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退还原告刘静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亚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