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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复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州百普宏天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惠航钢铁有限公司,徐州百普宏天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复47号复议申请人无锡惠航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杨家圩桥堍。法定代表人陈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刁长江,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伟,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州百普宏天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路11号创业大厦604#。法定代表人张想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北幢村。法定代表人林永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捷,该公司职员。复议申请人无锡惠航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航公司)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苏0312执异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遗漏异议请求,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执异13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李 飞代理审判员  宋正喜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