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景文豪申请执行河南春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文豪,河南春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83号申请执行人景文豪,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生。被执行人河南春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静。本院在执行景文豪申请执行河南春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春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422民初2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中浩审判员 银 玲审判员 郑艳申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