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戴某、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戴某,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986号原告:陈某,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云,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戴某,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周某,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戴某、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刘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伍海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