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孟庆力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执19号移送执行机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孟庆力,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原系河南省商丘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干部,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押河南省第一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刑核78798975号刑事裁定书,对判处孟庆力罚金刑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孟庆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孟庆力在监狱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德慧审判员 夏子军审判员 吕峻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