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侯某1、侯某2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侯某1,侯某2,刘某2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457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双子座A901。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系公司职工。被告侯某1,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侯某2,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2,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某1、侯某2、刘某2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荀孟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