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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汪强文、黄长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强文,黄长辉,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汪强文,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黄长辉,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XX军,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个体户,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68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长辉、XX军将判决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长辉所有的银行存款42724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军所有的银行存款37036.6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