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0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寇淑华申请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淑华,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寇淑华,女,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王军,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寇淑华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23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