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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岳纯与詹光娥、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纯,詹光娥,陈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4号申请执行人:岳纯,男,汉族,1969年2月2日生,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被执行人:詹光娥,女,汉族,1985年7月19日生,广南县人,家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陈岩,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生,山东省莱洲市人,家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纯与詹光娥、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詹光娥、陈岩人民币10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31600元后,本院将陈岩的工资及年终奖冻结,待2018年年初进行扣划,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