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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韩芳芳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芳芳,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933号原告:韩芳芳,女,199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王涛,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生活小家电”。原告韩芳芳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涛偿还现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7日、8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分两次向原告韩芳芳借现金30万元,被告向原告写两份欠条,并承诺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现被告向原告借款已经有两年多了,只支付一部分利息,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时,找不到人,也打不通手机和电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涛的地址错误,被告王涛已经不在“爱特家,生活小家电”居住,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两个手机号,一个是空号,一个是别人的手机号,所以,被告信息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芳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文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曹百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