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翰博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翰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141号原告高翰博,男,汉族,1993年1月2日生,住登封市。被告王林峰,男,汉族,1991年11月12日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8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高翰博诉被告王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王林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翰博偿还欠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由被告王林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书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