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0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姬保存与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保存,高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54号申请执行人姬保存,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海东,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姬保存与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830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海东归还申请执行人姬保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走访调查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姬保存未能向本院提供高海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本案执行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高祖庆执行员  郝浩宇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