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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宗玲与何山川、刘辉琼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山川,赵宗玲,刘辉琼,何琴,熊小燕,何建波,陈小平,杨国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山川,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宗玲,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审被告:刘辉琼,女,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审被告:何琴,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九龙坡区。原审被告:熊小燕,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何建波,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审被告:陈小平,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审被告:杨国友,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上诉人何山川因与被上诉人赵宗玲及原审被告刘辉琼、何琴、熊小燕、何建波、陈小平、杨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8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何山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山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山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何山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 菲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