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秀茹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茹,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114号原告:贾秀茹,女,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立,满城县新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法定代表人:石艳航,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保定市满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秀茹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册营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秀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立、被告大册营村委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秀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大册营村委会立即给付工资13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至2004年,原告在大册营村任妇联主任,任职期间,经两委班子开会研究,两委会工作人员月工资为500元。到2004年3月,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3500元。由于时任村支部书记石玉海被免职,账目未交接,导致所欠原告工资一直没有给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资,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未付。被告大册营村委会辩称,石玉海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无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没有原告每月500元工资和在村内工作的事实;2、石玉海打欠条时已被撤销职务,没有权利代表村班子打欠条;3、石玉海被撤销职务后,大册营镇党委、政府让其交出公章,石玉海以公章丢失为由拒绝交出,大册营村委会现在使用的公章是后来新刻制的,石玉海拿公章打欠条的行为无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3月,原告贾秀茹在大册营村任妇联主任,其职务系大册营镇政府包村干部通知原告。原告贾秀茹任妇联主任至2004年3月,被告大册营村委会因欠原告贾秀茹劳动报酬,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贾秀茹工资壹万叁仟伍佰元,13500元,大册营村委会,2004年3月4日,书记石玉海,主任贾维禄”。本院认为,原告贾秀茹在大册营村任妇联主任,既然付出了劳动,就可以享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时任村两委工作人员称当时规定每人每月工资(劳动报酬)为500元,结合原告持有的欠条,应认定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13500元属实。被告称欠条无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贾秀茹要求被告大册营村委会立即给付工资(劳动报酬)135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秀茹劳动报酬款13500元,并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王 铁代理审判员 白江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