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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谈正如、祁学明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正如,祁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78号申请执行人:谈正如,男,194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祁学明,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申请执行人谈正如申请执行祁学明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皖1523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谈正如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江 瑞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褚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