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谈正如、祁学明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正如,祁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78号申请执行人:谈正如,男,194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祁学明,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申请执行人谈正如申请执行祁学明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皖1523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谈正如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江 瑞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褚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