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爱霞、刘立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霞,刘立申,贾三,孟州市冠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财保35号申请人王爱霞,女,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刘立申,男,汉族,1985年5月22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贾三,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孟州市冠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孟州市大定办梧桐南路东侧286号。法定代表人刘立申,公司经理。申请人王爱霞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立申、贾三、孟州市冠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6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60万元的财产,为此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爱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立申、贾三、孟州市冠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6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