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侯马市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宝,侯马市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宝,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侯马市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连宝与侯马市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马市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22日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拍卖并已交付买受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1081执2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慧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