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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天全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永翠、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全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永翠,高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468号原告天全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向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卓华。委托代理人彭娜,女,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宋永翠,女,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高斌,男,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全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永翠、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全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全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牛燕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