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甘柳英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柳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997号罪犯甘柳英,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0********。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2)合法刑初字第7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柳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6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16)渝05刑更6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甘柳英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甘柳英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甘柳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柳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