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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某、陈某1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1,徐某,马某,陈某2,张某1,方刘某,陈某3,王某,樊某,张某2,张某3,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颖上县。2013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1,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2005年1月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2005年5月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绰号“伍哥”,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2,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1,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方刘某,绰号“金鱼”,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潇达,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3,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樊某,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素折,浙江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2,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郭立人,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3,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电信培训中心保安,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桑智毅,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章某,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电信培训中心保安,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吉祥,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陈某1、徐某、马某、陈某2、张某1、方刘某、陈某3、王某、樊某、张某2、张某3、章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某、代理检察员马睿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4日左右的两天晚上,被告人高某、陈某1、徐某等人在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上天竺电信培训中心乒乓球室及该培训中心对面的防空洞内,组织徐某1、马某1、江某2等多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陈某1、张某1、陈某1负责抽头,被告人方刘某负责保管抽头款,被告人徐某负责监督抽头,被告人马某2(在逃)负责维持秩序,被告人陈某2、王某负责望风。其中防空洞的这场赌博,被告人樊某负责接送赌客。两场赌博的抽头款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2016年12月31日晚上和2017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高某、陈某1、徐某等人在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白乐桥18号,组织方某2、汪某、刘某等多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张某1、陈某1代替陈某2抽头、分取抽头款,被告人方刘某负责保管抽头款,被告人徐某负责监督抽头,被告人马某负责维持秩序,被告人陈某2、王某负责望风。两场赌博的抽头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2017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高某、陈某1、徐某等人在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上茅家埠36号文竹轩茶楼,组织江某2、徐某1、彭某等多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陈某1、张某1、陈某2负责抽头,被告人方刘某负责保管抽头款,被告人徐某负责监督抽头,被告人马某负责维持秩序,被告人陈某2、王某负责望风。当晚赌博的抽头款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2017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高某、陈某1、徐某等人在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天竺路15号二楼老年活动中心,组织王某1、方某1、马某1等多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陈某1负责抽头,被告人方刘某负责保管抽头款,被告人徐某负责监督抽头,被告人马某负责维持秩序,被告人樊某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陈某2、王某负责望风。当晚赌博的抽头款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陈某1、徐某、马某、陈某2、张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刘某、陈某2、王某、樊某、张某2、张某3、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高某、陈某1、徐某、马某、陈某2、张某1、方刘某、陈某3、王某、樊某、张某2、张某3、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方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从犯;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樊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3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张某3无犯罪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被告人章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较,愿意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左右的两天晚上,被告人高某、陈某1、徐某等人在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上天竺电信培训中心乒乓球室及该培训中心对面的防空洞内,组织徐某1、马某1、江某2等多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张某2、张某3、章某提供场地。被告人陈某1、张某1、陈某1负责抽头,被告人方刘某负责保管抽头款,被告人徐某负责监督抽头,被告人马某2(在逃)负责维持秩序,被告人陈某2、王某负责望风。其中防空洞的这场赌博,被告人樊某负责接送赌客。两场赌博的抽头款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2016年12月31日晚上和2017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高某、陈某1、徐某等人在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白乐桥18号,组织方某2、汪某、刘某等多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张某1、陈某1代替陈某1抽头、分取抽头款,被告人方刘某负责保管抽头款,被告人徐某负责监督抽头,被告人马某负责维持秩序,被告人陈某2、王某负责望风。两场赌博的抽头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2017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高某、陈某1、徐某等人在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上茅家埠36号文竹轩茶楼,组织江某2、徐某1、彭某等多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陈某1、张某1、陈某1负责抽头,被告人方刘某负责保管抽头款,被告人徐某负责监督抽头,被告人马某负责维持秩序,被告人陈某2、王某负责望风。当晚赌博的抽头款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2017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高某、陈某1、徐某等人在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天竺路15号二楼老年活动中心,组织王某1、方某1、马某1等多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陈某1负责抽头,被告人方刘某负责保管抽头款,被告人徐某负责监督抽头,被告人马某负责维持秩序,被告人樊某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陈某2、王某负责望风。当晚赌博的抽头款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陈某1、徐某、马某、陈某1、张某1、方刘某、陈某2、王某、樊某、张某2、张某3、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江某1)、陈某1(杭某,4)、龚某、江某2、许某、徐某1、方某2、廖某、王某1、彭某、方某1、马某1、汪某、刘某、徐某2、江某3、王某3、王某2、兰某,4、周某、赵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追缴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等书证以及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陈某1、徐某、马某、陈某1、张某1、方刘某、陈某2、王某、樊某、张某2、张某3、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陈某1、徐某、马某、陈某1、张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刘某、陈某2、王某、樊某、张某2、张某3、章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张某2、张某3、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陈某1、徐某、马某、陈某1、张某1、方刘某、陈某2、王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不宜对被告人方刘某、樊某、张某2、张某3、章某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之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某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某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方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陈某3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樊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张某2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张某3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对高某、陈某22小某、马某、陈某1、张某1、方刘某、陈某2、王某、樊某、张某2、张某3、章某赌博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九千元(被告人张某2、张某3、章某对其中一万六千元负责、被告人樊某对其中二万五千元负责)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十五、查扣在案的手机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 颖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林学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燕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