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陈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陈志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825号原告:王建军,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被告:陈志斌,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陈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红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