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徐凤梅与开封县鑫磊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梅,开封县鑫磊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226号原告徐凤梅,女,生于1967年3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委托代理人田志开,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县鑫磊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梅诉被告开封县鑫磊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开封县鑫磊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凤梅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县鑫磊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梅撤回对被告开封县鑫磊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凤梅承担。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