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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王浩与郑州华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仁和健康一生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郑州华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仁和健康一生食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384号原告:王浩,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郑州华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69号29号楼2单元3号。法定代表人:汤少辉。被告:郑州仁和健康一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工业区三鑫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李琦。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郑州华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仁和健康一生食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以与被告郑州华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仁和健康一生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王浩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少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