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桥头分公司与博罗县艾能美礼盒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桥头分公司,博罗县艾能美礼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4120号原告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桥头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李屋村天鹅路工业区85号。法定代表人邱大强被告博罗县艾能美礼盒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小蓬岗陈屋村街49号。法定代表人孙翠娥。原告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桥头分公司诉被告博罗县艾能美礼盒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桥头分公司诉法定代表人邱大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罗县艾能美礼盒有限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博罗县艾能美礼盒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派遣员工为其工厂工作,原、被告双方签署劳动派遣协议书。2016年9月15日,被告与原告确认了欠款欠条,被告认可了拖欠临时工工资尾款47500元的事实。至今被告并未支付临时工工资尾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临时工工资尾款人民币4750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企业机读登记信息;3、劳务派遣协议;4、欠条。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桥头分公司与被告博罗县艾能美礼盒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间从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8月30日。被告欠原告2016年7月、8月份的劳务派遣费共计47500元,为此,被告博罗县艾能美礼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翠娥于2016年9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在10月1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博罗县艾能美礼盒有限公司欠原告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桥头分公司劳务派遣费475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博罗县艾能美礼盒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博罗县艾能美礼盒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东莞市诚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桥头分公司劳务派遣费47500元。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博罗县艾能美礼盒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林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