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行审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与李中祥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222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77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91-2。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彭逸群,该局稽查科科长。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环罚字(2016)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2016年5月20日,接群众举报,万州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万州区铁路桥下查获李某收购废机油卡车(车牌号渝F572**),车上载有废机油约1吨,车主李某当即弃车逃走。调查查明李某自2016年2月至今,在无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废机油40桶约7.2吨,共获利2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8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李某作出万环罚字(2016)第21号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3、罚款陆仟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被申请人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23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迄今为止,被执行人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催告履行义务告知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罚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请求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罚款陆千元及加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万环罚字(2016)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万环罚字(2016)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罚款陆千元及加处罚款事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纲审 判 员 王 翔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