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4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化万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化万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4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00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7622-1。法定代表人王仁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智灵,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怀化万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大道8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69403912-8。法定代表人李长云,该公司经理。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化万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6月29日由中方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理。经审理,本院作出(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怀化万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2民终191号终审判决:怀化万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保证金共计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驳回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17日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怀化万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6年6月3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怀化万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怀化市梨园路的怀国用(2013)第出313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并于2016年6月2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怀化万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7000元于本院账户。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已领取9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本案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文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