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柯东与李全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东,李全强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083号原告:柯东,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全强,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原告柯东与被告李全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柯东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柯东以其已与李全强协商解决清楚为由,申请撤回对李全强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计929元,由柯东负担。审判员 林凤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素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