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2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军和甘肃疆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甘肃疆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220号原告李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8日,甘肃省榆中县人,居民,住榆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31日,居民,住址榆中县。系李军妻子。被告:甘肃疆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法定代表人:常峰,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军与被告甘肃疆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长  张成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晗 更多数据: